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8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折虎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神木县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折虎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折虎儿,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被执行人:折虎亮,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陕西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县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折虎儿、折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以其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8执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保安
执行员延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