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陕西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县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折虎儿、折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陕西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折虎儿,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神木县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折虎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折虎儿,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被执行人:折虎亮,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陕西永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县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折虎儿、折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折虎儿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账户(账号:XXXXX)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折虎儿在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账户(账号:XXXXX)内的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延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