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825民初8261号
原告
***,女.
被告
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定边街道东园子村。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611982376.
***,男.
***,女.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定边县贺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偿还完毕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对本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兑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