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保2018号
**、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844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保全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限额90000元)予以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予以查询,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依法冻结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7335.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未在申请保全人**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5民初844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