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2618号
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白泥井镇金伊湾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白泥井镇金伊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榆林市白泥井镇金伊湾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3248.9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榆林市白泥井镇金伊湾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白泥井镇金伊湾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39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90850元、扣缴执行费4150元。
3.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实际收到案件款390850元,剩余欠款的利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执行,执行费415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白泥井镇金伊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已扣缴)。被执行人榆林市白泥井镇金伊湾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榆林市白泥井镇金伊湾村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