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25执2916号
***、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91149.1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193916.12元,缴纳执行费2767元,即申请执行人共实现债权193916.12元。剩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2767元(已缴纳),由被执行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榆林市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825执29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8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