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8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陕08民初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715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在建设工程施工款本息范围内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农业科技示范园14667.18㎡的土地,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822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77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恢复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月22日依法作出(2019)陕08执恢1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农业科技示范园14667.18㎡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作出(2019)陕08执恢1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农业科技示范园14667.18㎡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附属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2019年6月6日陕西百盛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陕百盛估字【2019】第002号司法鉴定土地评估报告,对上述土地评估价值为1815.62万元。2019年6月12日、13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土地评估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对上述土地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作出(2019)陕08执恢1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陕西榆林市小个子鲜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农业科技示范园14667.18㎡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附属建筑物。
2019年7月17日本院委托淘宝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上述土地以评估价1815.62万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截止2019年8月18日10时止上述被执行人的查封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附属建筑物因无人竞买导致第一次网拍流拍。2019年8月26日本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在第一次流拍基础上下浮20%进行第二次拍卖,截止2019年9月12日10时止被执行人的查封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附属建筑物因无人竞买导致第二次流拍,流拍价为1452.4960万元。2019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附属建筑物以第二次流拍价1452.4960万元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371500元及其利息4023911.52元,案件受理费8822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770元、评估费40000元、上网拍卖手续费2000元,共计14608410.5元,剩余83450.5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1452.4960万元以物抵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11日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做了司法谈话,核实了以物抵债的相关情况,双方当事人表示无任何异议。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8执恢14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19年10月1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