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2595号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运,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中段驾校对面2楼。
法定代表人:陈宇飞。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20元,减半收取计24160元,由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荣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