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2595号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运,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中段驾校对面2楼。

法定代表人:陈宇飞。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行为,是其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320元,减半收取计24160元,由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荣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廖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