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219号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运,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中段驾校对面2楼。

法定代表人:陈宇飞。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