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1219号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西区。
法定代表人:ANDREAPETERROTH,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运,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四川智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常乐路中段驾校对面2楼。
法定代表人:陈宇飞。
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众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