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02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二道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773838243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9月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51989********。 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羊泉镇羊南路。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8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758574.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92.5元,案件执行费1098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续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和解执行标的:658574.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92.5元,案件执行费10986元。一、由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2月1日前向申请人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658574.45元。二、案件受理费6192.5元,执行费10986元由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承担。三、本案利息于2024年2月1日前被执行人支付完剩余案件款本金658574.45元后双方当事人再做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3)陕0602执1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