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0民初195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村民,住宜川县。 被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该××××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二道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