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0民初195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村民,住宜川县。
被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住该××××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志丹县二道河。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延安市志丹县颐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