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强占义、强占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8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强占义,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强占菊,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占生,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 原审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12845C。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13号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强占义、强占菊因与被上诉人***、强占生、原审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2)冀0822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长城公司承包兴隆县半壁山镇小碌洞河坝修护工程、长城公司员工***将其中的小碌洞河坝修护工程分包给实际控制人为强占义的亿通达公司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22)冀0822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强占义、强占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9.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