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6328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诚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戴王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13号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林区。
原告泰兴市诚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诚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2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83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