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结案报告 (2022)陕0726执保27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宁***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案件由来 申请执行人宁***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的存款共66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陕0726民初1049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的存款共66万元,并移交了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执行局受理后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中的存款共66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保全措施。本院民事审判庭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9月2日作出了(2022)陕0726民初1049之二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冻结等全部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9月2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的冻结。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报结。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