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6民初1049号
原告:宁强祥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77904423X。
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东门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户籍居住地陕西省城固县。
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12845C。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13号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宁强祥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宁强祥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强祥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合法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强祥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70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宁强祥明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