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922执203号
***、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租赁款789126.67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143元、执行费1029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815117元,现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2021)陕092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并已支付申请人***租赁款804826元(其中已包含本案诉讼费111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执行费10291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922执20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