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023民初1196号
原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路113号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衡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