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4民初411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宝鸡市渭滨区清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 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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