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4民初411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 被告: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宝鸡市渭滨区清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飞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 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