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越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民终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越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0000.75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12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910元,执行费26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兑现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95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29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