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19)陕0111民初6365号
原告:宝鸡秦岭预应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赓。
被告: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瑞。
原告宝鸡秦岭预应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秦岭预应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秦岭预应力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英
审 判 员 杨 宁
审 判 员 王守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古 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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