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555号
原告:***(曾用名:杨**),男,1969年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
被告:***,男,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2年11月8日9时开庭,经合法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