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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555号 原告:***(曾用名:杨**),男,1969年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人。 被告:***,男,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神木县隆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2年11月8日9时开庭,经合法传唤,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