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106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内蒙古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
第三人:神木县龙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神木县龙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向被告陕西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