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13民初18268号
原告: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伍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男,汉族,1986年11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公寓,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斌,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贾俊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引荣,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佳文,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陆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征、李亚斌,被告联通西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引荣、梁佳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2020年10月及2020年11月互联网专线资费合计12000元;2、判令被告退还2020年9月9日9月28日、9月29日互联网专线资费合计1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28日签订了《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约定互联网专线资费6000元/月,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因该合同系续签合同,实际有限期应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自2020年9月起,被告的网络服务多次出现网络不稳定的问题,并于2020年9月9日、9月28日、9月29日三日出现了网络无法连接的问题,导致原告的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开展推进出现了严重问题。基于以上情况,原告相关负责人多次与被告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但问题仍未解决。原告遂于9月下旬向被告发出了《合同解除告知书》,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后被告也停止向原告提供互联网专线服务。此后原告公司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要求被告退还已缴纳的10月、11月合计12000元费用,并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应退还2020年9月9日、9月28日、9月29日三日费用共计1200元。但被告公司均以内部程序为由推脱,至今未予退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互联网专线资费12000元无事实依据。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告发出解除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解除协议,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协议的约定,合同解除的时间最早应为2020年10月21日,故原告剩余合同期间的资费应当为8000元,原告要求退还12000元无事实依据。因原告公司不予配合办理退费手续,相应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公司已向原告开具了全年费用72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如需退费,原告应退还发票,由被告公司另行开票,如华陆公司不能退还发票,则应承担给被告公司造成的税金损失,如不能赔偿被告的税金损失,则被告有权不予退还相应费用。原告公司要求退还2020年9月9日、28日、29日三天的费用1200元,被告公司不持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11月28日,原告华陆公司(甲方)与被告联通西安分公司(乙方)签订《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一条100M带宽的互联网专线用于甲方办公,资费标准为每月6000元。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服务开通之日起算,直至第12个月最后一日结束。因该份合同为续签合同,双方均认可合同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协议,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解除本协议,但解除协议方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于乙方网络问题,造成甲方6小时以上故障并实际影响了甲方通信时,经核实故障确属乙方责任的,则乙方应减免甲方该专线一天的租费。如出现累积12小时以上的故障并影响了甲方通信时,经核实故障确属乙方责任的,则乙方按照每12小时折算一天减免甲方的租费,减免总额不高于当月月租。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全年资费72000元,被告亦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服务。服务期间,原告主张2020年9月9日、9月28日、9月29日产生网络中断三天,被告亦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因网络中断,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用合同》,经被告公司要求出具书面材料,原告遂于2020年9月29日向其出具《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解除告知书》,并通过微信向被告公司工作人员送达,并明确告知被告,已选择使用电信宽带。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回复:“那我们就停线至9月30日了”。后经原告公司询问,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以已上报、公司走流程等理由推脱,并于2020年11月17日向原告发送停机退网确认单,要求原告公司准备相应资料。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实际使用流量至2020年10月21日,法庭遂要求其提交数据流量记录等证据,但被告未提交。
上述事实,有《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解除告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一条100M带宽的互联网专线用于办公,资费标准为每月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全年的服务费用72000元,但在互联网专线使用过程中,却因被告原因产生断网,对原告公司造成影响,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断网三天的费用共计1200元,被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020年10月、11月的互联网专项资费共计12000元的诉请,双方合同虽约定,解除合同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方可解除。但本案所涉的合同解除,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在被告的违约行为出现后,原告及时通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要求解除合同,并告知其已另行选择第三方提供服务。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亦回复原告,将于2020年9月30日停线。上述行为,可以认定为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将于2020年9月30日停止互联网专线服务。故对于被告未提供服务期间的费用(2020年10月、11月)共计12000元,被告应予退还。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实际使用互联网专线至2020年10月21日,但并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对于被告主张的税金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退还互联网专线服务资费13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后6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蓓 欣
二〇 二一 年 八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崇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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