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执异52号
案外人:谢昌光,男,汉族,1952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郑武燕,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北侧华府豪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5508240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肖其福,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武燕、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其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谢昌光对本案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谢昌光称,请求确认谢昌光已向被执行人肖其福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租金72000元、2018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1日的租金17万元。事实与理由:贵院于2018年2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肖其福名下房产××房产及车位××号,该房产及两个车位均为谢昌光向肖其福承租。谢昌光与肖其福于2015年12月1签订一份《漳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摘要):肖其福将名下坐落于漳州市芗城区××房屋(包括地下室车位××号)出租给谢昌光,每月租金2000元整,租赁期限为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止。因肖其福于2015年12月1日向谢昌光承租一套址于××别墅,双方约定该别墅租金为每月2400元,谢昌光已向肖其福免收该别墅3个月租金,即72000元,用以抵扣本案房屋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租金。贵院作出的(2019)闽0602民初1607号判决书中也已认定谢昌光已于2018年4月23日向肖其福支付2018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1日的租金17万元,且按照常理也可推断,不可能存在作为房屋出租人肖其福允许谢昌光跳过2015年至2018年房租未支付而直接支付2018年以后的房租的情形。因此,谢昌光确已向肖其福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房屋和金72000元,无需再重复支付该租金。
本院查明,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8日查封肖其福址在芗城区车位,查封期限三年。谢昌光作为承租人对该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9)闽0602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谢昌光的异议请求。谢昌光不服,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闽060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一、第三人肖其福应继续履行与原告谢昌光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漳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谢昌光对漳州市芗城区车位享有租赁权,租赁期限至2025年12月1日止;二、驳回原告谢昌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查明,2015年12月1日,肖其福(出租方)与谢昌光(承租方)签订《漳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漳州市芗城区以每月2000元承租给乙方,租赁期限120个月,每次支付租金12个月;租赁期限从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止;第一次实付租金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止,租赁期内,每次租金乙方应提前15天支付甲方。谢昌光于2018年4月23日向肖其福儿子肖伟强转账支付17万元。
2020年7月16日,本院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拍卖通知书,并于2020年7月2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告,定于2020年8月24日10时至2020年8月25日10时对漳州市芗城区××号房产及地下室××号车位进行公开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公告》记载:2015年12月1日,肖其福与谢昌光签订《漳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由肖其福将漳州市芗城区车位出租给谢昌光,租期120个月,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1日止;租金每月2000元,每次支付租金12个月;租赁期内,每次租金乙方应提前15天支付甲方。承租人已于2018年4月23日支付出租人17万元。评估结果已考虑上述租约因素的影响并扣除相应的价值,本次拍卖按现状拍卖,竞买人竞买成功以后需延续上述租赁合同至期限届满并从2023年1月2日起计收租金。
本院认为,谢昌光请求确认已向肖其福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的租金72000元、2018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1日的租金17万元,实质上是对本院作出的《网络司法拍卖公告》不服。本院(2019)闽060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未对谢昌光向肖其福儿子肖伟强转账支付17万元是否用于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的租金作出认定,《网络司法拍卖公告》直接认定该款项,依据不足,应予撤销。谢昌光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的(2020)闽0602执恢77号《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东标
审判员 曾陈斌
审判员 张苏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