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执恢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郑武燕,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肖其福,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武燕、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肖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恢复对(2017)闽0602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恢复执行标的:借款757000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恢复执行案号(2020)闽0602执恢7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其福名下址于漳州市芗城区房产及车位进行拍卖,以2259000元成交。因四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债权人申请执行,上述拍卖款未能清偿全部债务,本院拟对其名下址于漳州市芗城区房产及地下室车位继续拍卖,但承租人谢昌光及被执行人肖其福均对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异议期间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郑武燕名下址于芗城区的房产由其他法院查封、冻结。此外,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全部债务,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志江
审判员 张雨平
审判员 姚建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