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02执25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执行人戴文龙,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文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戴文龙、***、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肖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17)闽0602民初6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602执2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建平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