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芗民初字第449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福建建达(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
被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下称华峰公司漳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峰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文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文龙,男,汉族,1981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福建必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峰公司漳州分公司、被告华峰公司、被告福隆公司、被告戴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