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603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戴文龙,总经理。
福建省金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闽06民终1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福建省福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72731.1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相关财产线索。现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开户信息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因查询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伟鸿
人民陪审员王芳武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黄丽燕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