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骨伤医院与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骨伤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县。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骨伤医院与被上诉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回上诉人*****骨伤医院。
审 判 长 梁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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