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骨伤医院与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2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骨伤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县。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磐***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骨伤医院与被上诉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律适用错误,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导致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回上诉人*****骨伤医院。 审 判 长  梁 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鲜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