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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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178号之二
申请人:***,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东长安街53号4栋1**5层7号,身份证号码:5108241963********。
被申请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大厦1幢6层1060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149135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让,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绛帐镇***六组269号,身份证号码:610324195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122号民事裁定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让名下银行账户731500元资金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3年2月28日查封被申请人**让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25号2幢30601室房产一套,该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2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