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沣东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6民初1271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37000.2元及利息,诉讼费4927.5元,并承担执行费22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就案件款1022897.2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6月5日前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期给付,将按照(2022)陕0116民初127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6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