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4民初1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云峰镇东柏村四组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大厦1幢6层106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11月5日出生,住宝鸡市扶风县绛帐镇春光村春光北街269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31500元资金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731500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31500元资金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