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与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2民初50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74406H。
法定代表人:艾绳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3892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12468104.16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李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12468104.16元予以保全。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