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保132号
***、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50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陕西华电榆横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现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保132号案件保全财产完毕,于2020年5月14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