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5744号
申请人: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禅港东路68号1栋1418号。
法定代表人:易天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有凤,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黄巷镇巡桥北堍6幢214。
法定代表人:袁卫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2401室。
法定代表人:贾龙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艾绳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一案,申请人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建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倬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