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辖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63542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1幢1单元12401室。
法定代表人:贾龙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4WE0C0E,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禅港东路68号1栋1418号。
法定代表人:易天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XM35GX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黄巷镇巡桥北堍6幢214。
法定代表人:袁卫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74406H,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艾绳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5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黄巷镇巡桥北堍6幢214,属于该院管辖范围。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诉讼,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被告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票据出票人及首次背书转让人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诈骗,其已向警方报案并已受理,为便于审理,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