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624执1516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24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拍卖被执行人厂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人民币5124308+53022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5124308元,执行费5302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