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13669号之二
原告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景赞宇
人民陪审员 胡柏春
人民陪审员 郑如灿
代书 记员 岑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