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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10369号
原告: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鑫洲国际商务大厦**。
负责人:程幸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新昌文体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浙江鼎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