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贵州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301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胡继培,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肖家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3日受理了贵州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8)黔23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载明: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州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78354.80元及利息(利息以478354.8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工程款付清时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12元。贵州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84166.80元及利息,本案申请执行费为7163元。
2018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其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于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22日、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及相应处理情况如下:
一、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中国建设银行等1个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123.72元,本院已依法冻结;
三、车辆:被执行人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雅阁牌轿车一辆、大众牌轿车一辆、大众牌轿车一辆、凌特牌轿车一辆,均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贵州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暂不要求处置;
四、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理财产品:本院依法向中国建设银行、平安保险公司等查询被执行人理财财产,但被执行人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无购买保险收益产品;
六、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到第三方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工程款情况,通过核实其确有工程款在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未计算,本院已向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达扣留裁定,并收到该公司的回复,因现未达到结算及付款条件,该工程款尚无法提取;
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2018年9月25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继培,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贵州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继培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予以确认,同意对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贵州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继培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二、贵州博泰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实现债权0元,尚未受偿的债权484166.80元及利息贵州工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洪
审 判 员  李 海
审 判 员  刘 飞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浩东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