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7162号
原告:湖南明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紫桥社区朗州路万业城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华南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明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南盾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明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后未缴纳诉讼费,且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仍未按时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