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陆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某某市陆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82民初1213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市陆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市五马镇屯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085654950G。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德、黎安旭,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914761463U。
法定代理人:俞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颖,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市陆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贵州省**市陆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贾纪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