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6969号
原告:广州建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上述原告广州建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光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建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广州建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广州建某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