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32171号
原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钢,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平定县。
被告:***,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原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11月14日向原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及期限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