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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司中山分公司、**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2071民初24887号 原告:深圳市**公司中山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宏,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深圳市**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分公司)与被告**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宏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高层物业服务费、专项整改费合计4356.69元及违约金750.22元(以每月欠付的物业费为本金,从拖欠月份的下一月的1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所有物业费之日止);2.被告**宏需清偿的违约金金额应计算至判决决定的履行期限之日。诉讼中,原告撤回诉讼请求中的专项整改费,并明确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从欠费次月1日起,按欠费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湾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为**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湾*幢*房产权人,其房屋范围处于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内。被告拖欠2021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被告**宏辩称:2020年上半年大概3月份出售给别人,并出售给别人,我不是案涉的业主,故不应当承担本案物业费的支付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中山市不动产查询结果显示:位于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湾*幢*房权利人**群、**宏;权属状态:历史;建筑面积87.95平方米;产权登记时间:2007年9月5日;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湾*幢*房现权利人为***;权属状态:现势;登记时间:2020年11月10日。 **中山分公司称于2021年4月7日开始按合同约定为案涉物业提供包干制物业服务,包含安全设备维护、卫生服务;其通过邮寄律师函及微信催缴的方式,向**宏催缴拖欠的物业费。**宏称案涉房屋于2020年3月出售给别人,并提交了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30日出具的住房证明,显示其名下0处住房和0处预告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根据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湾*幢*房原权利人**群、**宏,2020年11月10日至今权利人变更为***。**中山分公司主张由**宏支付案涉房产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公司中山分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深圳市**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并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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