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32965号
原告:广州**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淑贤,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公司中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