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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中山分公司、深圳**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32965号 原告:广州**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淑贤,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公司中山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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