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9845号
原告:深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5号万科城市风景花园(***D座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63828201J。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深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深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某公司中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