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20民终5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中山分公司)、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2071民初34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2.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向王某退回205000元;3.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向王某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4.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向王某赔偿洗手盆8个、升降调料篮1个的货款5545.5元及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租金损失12000元。事实与理由:1.本案案由系定作合同纠纷,从双方签订合同及前期微信沟通等情况来看,系由某某中山分公司包板材及板材的切割、加工、油漆、五金等全部材料,包安装至成品的定作合同。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王某完全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付款义务、并为了能早日入住新房无奈之下还多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而某某中山分公司系不诚信、违约的一方,包括多次违反承诺不让王某去现场察看板材采购及加工情况、不按时交货、不履行安装义务等,且还以各种理由让王某提前支付款项。2.一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中山分公司存在恶意不退回洗手盆、升降调料篮的行为”实属认定事实错误。首先,王某在2023年11月3日经微信送达给某某中山分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已要求某某中山分公司退回案涉的8个洗手盆、1个升降调料篮。其次,王某在一审诉求中也明确要求某某中山分公司退回上述8个洗手盆、1个升降调料篮。再次,王某在第一次庭审时即2024年3月7日时还未撤回关于要求某某中山分公司退回8个洗手盆、1个升降调料篮原物的诉求,且当时的审判员还责令某某中山分公司退回原物并释明了不退回的法律后果,但直到本案一审第二次庭审前即2024年5月8日,某某中山分公司还是未退回上述原物,王某才在第二次庭审时明确要求某某中山分公司赔偿不能退回的洗手盆8个、升降调料篮1个的货款5545.5元。最后,王某的律师于一审判决后联系某某中山分公司的律师要求退回原物,但某某中山分公司的律师称一审时其在法庭上陈述“上述原物放在仓库可以随时退回”是错误的,实际上上述原物已形成添附,如果拆除可能会造成二次损坏,直到王某上诉,某某中山分公司还未退还上述原物。3.一审法院关于“双方达成了增加30000元合同总价款的约定”系错误认定,该30000元实为某某中山分公司应付给工厂的加工费,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首先,从双方于2023年2月21日所签订的、由某某中山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第七条约定,即任何一方对合同提出修改和异议,均应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而本案中,双方没有就增加合同价款签署补充协议。其次,合同所附的产品清单系由某某中山分公司实际测量后所制作,后续双方亦没有修改该清单。再者,在2023年5月16日微信记录中,王某已让某某中山分公司明确板材数量是否准确,某某中山分公司再三保证板材数量是足够的,并说他们还预多了两三张板材以备损耗。最后,在2023年8月16日的微信中,关于“多出来的板加工费付了工厂23600。加板材费用33000元”均系某某中山分公司的单方陈述,王某并没有予以回应或确认,而在2023年9月18日的微信中某某中山分公司明确及带有要挟的原话是“李总,已经打包好。多出的加工费3万块钱工厂让付了才出货。我在跟财务沟通,您再等等”,这些说词跟某某中山分公司在2023年5月16日要求王某提前支付30000元的说词“因为工厂不止一次的跟我强调说外购的吧,一定要付全款才做的,本身实话实说也没有什么利润,所以说你这个钱如果再不付的话,真的是没有办法做”几乎一样,即本应由某某中山分公司付给工厂的板材加工费30000元,某某中山分公司要求王某帮其垫付给工厂,其实就是要求王某提前支付合同价款,当时***表示其只有10000元付给工厂,剩余20000元要求王某垫付,王某为了进度无奈于2023年9月21日提前垫付了20000元。4.根据举证规则,某某中山分公司应对其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进行举证,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归于某某中山分公司。一审法院在本院认定部分陈述“对王某关于货物履行情况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却在价值认定部分却又背离货物实际履行情况。首先,除了二楼客房衣柜已安装外,其他货物均未完成安装,之所以未能安装的主要原因一是某某中山分公司没有交付五金;二是很多货物比如台面、柜门、抽屉等某某中山分公司没有到货或者某某中山分公司制作的尺寸、颜色发生错误;三是某某中山分公司没有支付其安装人员的工资,安装工人不愿意来安装。其次,双方合同所附清单中已明确了合同板材优惠后的费用为73762元,故表格中的151238元主要为台面、五金、安装、板材切割加工、油漆等费用,但一审法院在认定价值时,就无五金、房门无门锁、未安装、柜门抽屉等未到货、台面未到货、床未全部到货、部分无油漆等分项按某某中山分公司完全履行的标准,未对表格中的原报价价款作任何扣减进行某某中山分公司已履行金额的认定。某某中山分公司未交付的五金价值约为20000元左右。再者,某某中山分公司两次以补充协议方式向王某单方承诺了交货时间,其中最后一份承诺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3号之内全部交货。而从案件查明事实来看,截止2023年8月3日,某某中山分公司显然没有履行全部交货之承诺,故某某中山分公司应按其签署的补充协议承担退还王某全部已付货款。5.王某已举证证明其确实存在租金损失,该租金损失与某某中山分公司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之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该租金损失亦未超出某某中山分公司在两份补充协议中所明确的违约金金额,二审法院应予以支持。
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共同辩称,1.王某与某某中山分公司本案一审对案涉房屋已完成工程量一一核对,且王某已聘请第三人对案涉房屋完成装修,即客观上已无法对已完成工程进行鉴定。一审判决基本采纳王某关于货物履行情况的陈述,而事实上某某中山分公司已经交付了除王某所述以外的其他货物。2023年7月1日、7月17日出具的两份补充协议,涉及全额退款的前提是某某中山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付任何货物,但如今某某中山分公司已完成设计、交付大部分货物以及安装,王某仍然要求某某中山分公司退还全部货款、承担违约金等,缺乏事实依据以及法律依据。2.本案交易是某某中山分公司为王某提供全屋定制装修服务,即某某中山分公司按照王某的设计要求进行采购、定制货物并且加以安装。2023年3月,王某购买的洗手盘、升降调料篮直接邮寄到某某中山分公司处,某某中山分公司早已将洗手盘安装到洗手台处并且打上了防水胶、玻瑞胶等材料,因此某某中山分公司并非恶意拒不退还,而恰恰证明某某中山分公司一直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某某中山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态可以退还洗手盘以及升降调料篮,但也表示已经装在柜台,结合常识可知,已经进行安装的货物拆下来肯定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损坏。某某中山分公司并非故意拖延退还相关货物,而是希望本案终结后一次性退还,以避免引发其他不必要的纠纷。3.双方履约过程中确实存在额外增加板材30000元的事实,且王某2023年12月21日支付5000元劳务款给案外人***与本案无关。根据某某中山分公司一审证据显示,某某中山分公司曾多次催促王某及时支付额外费用30000元,且明确提到“多处的加工费3万块钱工厂让付了才出货”“我过去工厂把多处来加工费核对一下”,随后王某默认的情况下实际履行了其中20000元,即能证明王某与某某中山分公司曾口头协商一致增加工程量。另,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王某每次付款均系支付至某某中山分公司的收款账户,而王某2023年12月21日支付5000元劳务款给案外人***是其直接微信支付,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该笔款项并非支付案涉工程款。4.关于王某诉求的租金损失,某某中山分公司认为租金支出系其个人日常生活所必须发生的成本,与本案毫无关系,该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在双方均确认案涉合同的标的物已大部分交付安装情况下,王某主张某某中山分公司退还全部价款有违公平原则。王某在庭审过程中也承认某某中山分公司已将大部分板材加工安装,案涉房屋已经完成装修并且投入使用,即证明板材仍具备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尺寸问题可以通过人工修复弥补,应当视为某某中山分公司已按约交付货物。本案应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全部上诉请求。
王某向一审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王某、某某中山分公司2023年2月21日签订的《家居购货合同书》于2023年11月3日解除,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退回王某已支付款项205000元;2.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完好退回王某采购的家具材料:洗手盆8个、升降调料篮1个,或按照原件赔偿王某5545.5元;3.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向王某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的违约金84150元;4.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赔偿王某自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的租金损失12000元。一审庭审过程中,王某明确诉求二:确定要求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赔偿5545.5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事实:王某系中山市南朗镇长平路1号金泉园38座101房的权利人。2023年2月21日,王某(甲方、买方)和某某中山分公司(乙方、卖方)签订家具购货合同书(NO.2022859),约定:1.家具品牌未来屋,乙方同意出售,甲方同意购买以下产品,具体详见附件,双方约定总价为225000元。2.签订本合同,甲方应支付预付款150000元作为合同金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备注:货到现场付齐80%,安装完毕付清全款。甲方签字确认设计图纸、色板编号、款式及其他相关要求后45天内交货,特殊情况以协商交货日期为准。3.送货安装由乙方承担,家具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完成后经甲方验收签字确认。4.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甲方有权每日按照不能交货货款的千分之二计收违约金,不可抗力原因除外。5.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合同提出修改和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或当面会谈达成共识,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关的设计图纸、产品清单、报价单、验收单等相关文件均为合同附件。合同还约定其他事宜。乙方盖章处盖有某某中山分公司的公章。
2023年2月21日,王某署名的上述合同附件主要内容及王某、某某中山分公司意见如下:
表1
门板材质:环保标准欧洲E0级;五金:奥地利进口白隆五金
柜体材质:俄罗斯进口胶合板(客户自备)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单价/元
小计
王某意见
某某中山分公司意见
1
一楼入户鞋柜
11.529平方米
960
11067.8
有板材,无五金
五金配件已交付
一楼收纳柜
17.334平方米
960
16640.6
一楼空格收纳柜
7.992平方米
790
6313.7
一楼橱柜、地柜
5.72延米
1260
7207.2
无
已到货未安装
一楼橱柜、吊柜
3.1延米
1160
3596
橱柜高柜
5.52平方米
960
5299.2
一楼橱柜岛台
1.74延米
1260
2192.4
未交付安装
抽屉
10个
260
2600
已到货未安装
橱柜台面
5.72延米
890
5090.8
未安装交付
岛台台面
1.8延米
1390
2502
未交付安装
岛台餐台
3.9延米
690
2691
一楼抽屉柜
4.59延米
790
3626.1
已到货未安装
抽屉
6个
260
1560
户外洗手台
2.04延米
1260
2570.4
柜体到(门没到)
完成安装,缺洗手盘、升降调料篮未安装
台面
2.04延米
890
1815.6
无
未交付安装
2
二楼衣帽间柜
7.384平方米
960
7088.6
有板材,无五金
交付安装(挂衣杆除外)
二楼储物柜
7.336平方米
960
7042.6
梳妆台面
1延米
690
690
无
已到货
梳妆抽屉柜
1.4742平方米
960
1415.2
有板材,无五金
交付安装(挂衣杆除外)
抽屉
6个
260
1560
二楼客房衣柜
2.938平方米
960
2820.5
确认安装
二楼敞开书柜
4.1364平方米
790
3267.8
有板材,无五金
3
三楼敞开式衣柜
19.5平方米
450
8775
无
未交付
三楼衣帽间柜
7.54平方米
960
7238.4
有板材,无五金
三楼梳妆抽屉柜
0.836平方米
890
744
交付安装
梳妆台面
0.84延米
690
579.6
无
抽屉
6个
260
1560
有板材,无五金
交付安装
三楼阳台柜
2延米
1260
2520
4
浴室柜
6.3延米
960
6048
只到框架,没有台面,抽屉尺寸不对
台面未送货安装
台下盆接驳费
4个
200
800
未确认
5
洗衣柜
1延米
1260
1260
只到框架,没有台面
台面
2.5延米
890
2225
无
定制柜合计金额
(预付60%)
130407.6
6
房门
8套
2600
20800
到货,尺寸不对,另找人安装
门锁由客户自备,其他已交付安装
7
床
3套
1000
3000
仅到框架
8
排骨架
3套
800
2400
无
在生产厂家处尚未安排交付安装
投影面积柜90.5平方米+延米柜39平方米
合计用板量:柜体BB18mm87张×380=33060元;柜门BS18mm61张×480=29280;背板9mm,54张×260=14040,板材合计:76380元(材料全款)
全屋定制合计:156607元+板材76380元,总计232987元,实收金额225000元
——出货——到货——付清全款——安装售后服务
确认后请预付货款(80%)到如下账号:***工商银行6212****4072深圳益田支行
某某公司建设银行4425****0210深圳龙华支行
常规产品交货期40-5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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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板材质:环保标准欧洲E0级;五金:奥地利进口白隆五金
柜体材质:俄罗斯进口胶合板(客户自备)
序号
产品名称
数量
单价/元
小计
王某意见
某某中山分公司意见
1
一楼入户鞋柜
11.529平方米
960
11067.8
有板材,无五金
五金配件已交付
一楼收纳柜
17.334平方米
960
16640.6
一楼空格收纳柜
7.992平方米
790
6313.7
一楼橱柜、地柜
5.72延米
1260
7207.2
无
已到货未安装
一楼橱柜、吊柜
3.1延米
1160
3596
橱柜高柜
5.52平方米
960
5299.2
一楼橱柜岛台
1.74延米
1260
2192.4
未交付安装
抽屉
10个
260
2600
已到货未安装
橱柜台面
5.72延米
890
5090.8
未安装交付
岛台台面
1.8延米
1390
2502
未交付安装
岛台餐台
3.9延米
690
2691
一楼抽屉柜
4.59延米
790
3626.1
已到货未安装
抽屉
6个
260
1560
户外洗手台
2.04延米
1260
2570.4
柜体到(门没到)
完成安装,缺洗手盘、升降调料篮未安装
台面
2.04延米
890
1815.6
无
未交付安装
2
二楼衣帽间柜
7.384平方米
960
7088.6
有板材,无五金
交付安装(挂衣杆除外)
二楼储物柜
7.336平方米
960
7042.6
梳妆台面
1延米
690
690
无
已到货
梳妆抽屉柜
1.4742平方米
960
1415.2
有板材,无五金
交付安装(挂衣杆除外)
抽屉
6个
260
1560
二楼客房衣柜
2.938平方米
960
2820.5
确认安装
二楼敞开书柜
4.1364平方米
790
3267.8
有板材,无五金
3
三楼敞开式衣柜
19.5平方米
450
8775
无
未交付
三楼衣帽间柜
7.54平方米
960
7238.4
有板材,无五金
三楼梳妆抽屉柜
0.836平方米
890
744
交付安装
梳妆台面
0.84延米
690
579.6
无
抽屉
6个
260
1560
有板材,无五金
交付安装
三楼阳台柜
2延米
1260
2520
4
浴室柜
6.3延米
960
6048
只到框架,没有台面,抽屉尺寸不对
台面未送货安装
台下盆接驳费
4个
200
800
未确认
5
洗衣柜
1延米
1260
1260
只到框架,没有台面
台面
2.5延米
890
2225
无
定制柜合计金额
(预付60%)
130407.6
6
房门
8套
2600
20800
到货,尺寸不对,另找人安装
门锁由客户自备,其他已交付安装
7
床
3套
1000
3000
仅到框架
8
排骨架
3套
800
2400
无
在生产厂家处尚未安排交付安装
投影面积柜90.5平方米+延米柜39平方米
合计用板量:柜体BB18mm87张×380=33060元;柜门BS18mm61张×480=29280;背板9mm,54张×260=14040,板材合计:76380元(材料全款)
全屋定制合计:156607元+板材76380元,总计232987元,实收金额225000元
——出货——到货——付清全款——安装售后服务
确认后请预付货款(80%)到如下账号:***工商银行6212****4072深圳益田支行
某某公司建设银行4425****0210深圳龙华支行
常规产品交货期40-50天
2023年7月1日,某某中山分公司出具未来屋全屋定制家具购货合同补充协议载明:订单合同2022859号,定制家具交货延至2023年7月20号,如未按期交货退还全部已付货款,且额外补偿2万元,到期正常出货安装,合同延期违约金为360元/天,时间由6月1日起到工厂看货当日为止。
2023年7月17日,某某中山分公司出具未来屋全屋定制家具购货合同补充协议载明:订单合同2022859号,定制家具全部交货延期至2023年7月31号至2023年8月3号之内,如未按期交货的,本店立即退还客户全部已付货款,且额外补偿3万元给客户,合同延期违约金为360元/天,时间由2023年6月1日起计至2023年7月20日且到一部分柜体安装为止。
王某于2023年2月21日、2023年5月16日、分别转账150000元、30000元给***;2023年9月21日转账20000元给***(***提供的账户更改声明书的户名),并附言“未来屋”;2023年10月21日,王某应***要求在微信群向***转账5000元安装工费;总合计转账205000元。
某某中山分公司盖章的3张收据(NO.000763、NO.000773、NO.000776)载明:1.兹收到锦绣海湾城5期38座101客户交来全屋定制货款150000元;2.兹收到锦绣海湾城五-38-101客户交来全屋定制合同款30000元;3.兹收到五期38座101李总交来家居款(锦绣海湾城)20000元整。以上3张收据的经手人均为***。
根据王某提供的淘宝交易记录,2023年3月1日,王某购买橱柜上下升降台面1个749.5元、不锈钢洗手盆两个1498元、水槽1个958元、水槽5个2340元;合计5545.5元;邮寄至广东省中山市**街道**座**卡(未来屋)***收。
名为“海湾城五期38-101沟通群”的聊天记录载明:
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8日,***(微信号名ZZFAFA,王某的朋友负责本次装修)在群内与***、***的员工***(微信名一半烟火i)沟通和修改设计图。
2023年3月1日,***发送名为“锦绣海湾城五期38座-修改标记230301”的pdf文档并对***说“李总可以开始做了,就是部分柜子的收边我们再讨论一下;材料到了安排一下去工厂参观一下”;***说“好的,李总,明天应该拆单就差不多了,拆完之后我们就可以送材料开始生产”。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7日,***发送设计图纸至群内。2023年3月18日,***发送图片,说“结构参考一下文章里的模块图解……明天是直接去还是先去店里”,***说“好的。明天先到店里,我开车带你们去工厂吧,怕你们不好找,下午两点可以不”,***“好的”。
2023年3月30日,***说“现在什么进度”,***说“李总,已经开始生产了。我刚从外地回来,忙完这两天一起过去工厂看看”,***说“清明(注:2023年4月5日为清明节)之前可以吗”,***说“可以的李总”。2023年3月31日,***说“周几有时间呢”。
2023年4月1日,***说“李总早上好,我提前一天给您说啊”。2023年4月8日,***与***沟通设计效果、细节。2023年4月13日,***说“什么时候去工厂?不是说这周吗”,***说“李总,我明天还有过深圳。回来联系你啊。已经在裁板打孔了,等上油漆的阶段,我们再过去看吧好不好。因为你现在过去看没有上油漆,你不是想看一下油漆的效果吗?”2023年4月19日,***说“工厂需要这么长时间确定吗?一个星期了也没回复”,***说“李总你好!板材还没有开始烤漆,明后天一定确定个时间。不好意思啊”,***说“我觉得总是主动去问你,也得不到回复,也不知道是什么意思”,***说“李总,我一直有跟进度。油漆排单比较多,我让工厂下周一定开始油漆”。2023年4月21日,***说“我还是让我们这边那个工地负责,他用那个不锈钢的吧……用那个不锈钢来包会好一点……这个板我估计报过去就是3.6加上140那个位置不太好,我看了一下”,***说“差不多的,不锈钢是好一点”。2023年4月22日(周六),***说“还没有确定时间吗?不用等烤漆了,就去看开的板,这个事一直推”,***说“李总早上好!下周约个时间吧”,***说“周二(2023年4月25日)吧。你前几周也是这样约的,这样约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说“好的,李总,我确定一下时间啊,这两天事情太多,我确定好时间我就回你,我们就过去一趟就行了”。2023年4月25日,***说发送3张板材照片,***说“这不是切好的?”,***说“李总,板材还没有完全开完料,油漆还要往后几天。衣柜门要挑选补丁的地方,尽量把油漆做厚,让补丁不明显”。
2023年5月12日,***的员工***(微信名一半烟火i)发送名为“锦绣海湾城五期38座”的PDF格式文档。2023年5月14日,***说“合同是2月21号签的,到今天82天了。从一开始的时间充裕到现在停工在等,到今天还说明天联系,这82天到底做了什么”。2023年5月17日,***发送设计图截图,说“***,我觉得这样子改吧,就这样子,不要影响进度,也不用怎么拆,原来布局都是一样的,只是这个梳妆台的抽屉的位置。抽屉的顺序还是一样的,但是就是这个抽屉是做在了一起,把左右两边的抽屉并在一起做,然后梳妆台那个空位做到这边,靠那个柜子那边……”,***说“好,两个做一边了,其他不变……那我知道了,我回去画出来看看……”。2023年5月18日,***发送名为“锦绣海湾城五期38座Mode了(1)”的PDF格式文档。***说“什么时候切板”,***说“我等会再联系一下工厂拆单”。2023年5月23日,***说“李总,我没有细看。板材是18,标注的是20.内空尺寸都要调整。拆单设计师在调了,晚点发给你看看”,***发送柜子图样,***说“收到”。
2023年6月2日,***说“台面加铝蜂窝是哪个台面”,***说“就是这个,当天去工厂也已经讲了,你们看一下柜子的尺寸也是错的”,***说“***,对一下。如果尺寸错了,我让工厂重做”,***说“是不对,以前边出来是250,现在是300……”。***说“***,我们讨论研究过,但你们和拆单的要对接清楚”。2023年6月18日,***说“明天,什么时候送货!”,***说“李总,现在油漆还没有出,烤漆房还没有开始打包,所以再等等吧,晚一点看那边的情况,我就回复你,如果是今天需要再烤一晚上的话,那就明天早上……”,***说“如果明天又出不了,就不要等了,不要浪费时间”。
2023年8月4日(10时15分),***说“中午还是下午!今天如果是到很少,或者又是找各种理由耍我没到或都到了不安装拖着的话,就不要再说了。再过几天就签合同半年了,再让我等我就找别人来做”。2023年8月4日(14时16分)***说“李总,车出发了我打电话给你说。还在打包,今天一定送到”。2023年8月4日(15时34分)***发送照片说“李总,有些还在试装打包。要晚一点。出发了给您电话”,***说“已经四点了,今天是最后一天”。2023年8月4日(19时54分)***说“李总,明天早上送行不行?今天搞的太晚了。还没叫到车,如果明天可以,就早上9点多到”,***说“已经等了一天了,我本来就等柜子下午来晚上回宝安”,***说“工厂一直没停搞到现在。实在抱歉!明天早上9点30到可以吗”。2023年8月4日(20时47分)***说“李总,叫不到车,太晚了。明天早上10点前送到”,***说“不要再改时间,没有时间一直这样耗!”。
2023年8月5日(13时32分),***说“李总,师傅到了”,***说“我已经看到那个师傅了……我这里没有人卸货的……怎么只有一点?”***说“李总,先送那么多,还有呢,工厂还有没包好的,还在包,因为你催的太急了,我也是不停的催工厂”,***说“你今天只到了这一点,剩下的在哪里,什么时候可以送,你要告诉我啊……我看今天的柜子就真的就是一个衣帽间的柜子而已”,***说“李总,周一再送货,安装师傅也一起过去可以吗?周末没工人,实在不好意思”。2023年8月8日,***说“送货也要送这么久,是没做出来吗?耗了那么长时间就这点东西?”,***说“做出来了。我催一下工厂”。***说“李总,工厂电梯故障在修。明天送吧,明天一定送到……主要是现在还没修好,上次送货光那个货拉拉卸货都给他300块钱,其实平常我们自己师傅卸,根本就不用花这个钱的”。2023年8月9日,***发送车辆图片说“已经出发,预计19:30到……***也过去了”。2023年8月10日,***发送名为“2023-7-5锦绣海湾城五期38座深化3”的DWG格式文档,说“李总,今天去装门,这个师傅是……老师傅了,比较有经验,他说今天下午装一个下午,明天上午有点事情,明天下午再过去,星期六星期天就可以全部把门装完了。隐形门现场安装需要很细的师傅去装才行”,***说“……你跟我说今天都可以搞定……今天肯定搞不定了……那我的柜子呢?柜子怎么今天也没有的,那柜子什么时候才可以装”。
2023年8月12日,***说“你今天这个板又没送过来,你明天不要跟我说厂里面没人上班什么的,你明天一定给我送过来……”,***说“李总,工厂现在还没搞好。明天出吧”,***说“关键是如果明天又有别的理由呢?明天就已经13号了”,***说“明天上午就跟工厂确定出货”,***说“7月17号,跟我保证的是7月20号就要开始从一楼开始装橱柜,今天是8月12号。柜子只到了一点,一个星期前到的,还是超了时间的;现在,连装都没开始装。问,就跟工厂确认,确认出来什么?说了再多,每次都是这样子敷衍。我要结果”。2023年8月13日(14时30分),***说“李总,师傅要明天早上过去了,收尾现在还没搞完。周一开始安装,3-4天安装完毕。柜子也只能明天早上送,没人卸货。不好意思啊。李总啊,因为会装二合一的师傅不多,所以他们在收尾弄到现在都还没弄完,如果是4、5点钟过去,干不了什么活,所以就明天一早去,然后,连续三到四天都不安排其他客户了,就全部都装你们家的”。2023年8月15日,***说“我看了图纸,那个二楼主位跟图纸是反的,二楼客位跟那个图纸也是反的”,***说“好,李总,我正在工厂群里边跟他们沟通这个事情呢,让工厂来改吧,这个工厂搞错了”。2023年8月16日,***说“我到工厂了……做好的今天都出,欠数的等油漆,陆续安装就差不多了……多出来的板加工费付了工厂23600。加板材费用33000,这些都是一点利润都没加”。
2023年8月24日,***说“李总,我昨天带师傅过去工厂搞到很晚,打包好的有剩余的一半多。主要是一楼柜子还有板的油漆没有完全好,能否再等2-3天,房门搞好了一起过去安装。确实搞得太慢了,实在抱歉啊”,***说“等等等就是一直叫我等,8个门3个错,签合同6个月,做柜子3个月就只做完一点,尺寸还都是错的,需要改的不处理只会说”。2023年8月28日,***说“李总,背板实在是油漆没好,柜子送过去也无法安装。我让工厂给个最后时间,说了周三一定送到。……周三再送不了,我带你们一起去工厂看”。2023年8月30日,***说“李总,我过来工厂了。现在先叫车出一批”。2023年9月6日,***说“李总,***下午过去。改的房门下午也送到”。2023年9月12日,***邀请***(***)加入群聊。***说“下午过去安装柜子”。2023年9月13日,***说“李总,房门、改的门板今天送到。其他后天叫大车一起送出”,***说“后天已经是9月15,不要再出状况,***先把少的门板尺寸登记出来,到了之后现场排除,确认少的板是不是在后面,不然要尽快补上”,***、***说“好的”。2023年9月18日,***发送图片并说“李总,已经打包好,多出的加工费3万块钱工厂让付了才出货,我在跟财务沟通,您再等等”。2023年9月21日,***发送案外人中山市某某木器制品有限公司的账户更改声明书,内容载有该公司对私账户,户名为***。***发送转账截图,载明王某2023年9月21日向***转账20000元,附言为“未来屋”。***说“这四块门板完全都不是一个色调的板,这个门板怎么像有油一样的黑乌漆嘛,黑的都不是一个色的,这怎么放在一起呀……如果有点纹路,那还正常,我可以接受,但是你这个板都是黑的……”,***说“李总,我已经发给***了,有些板问题太严重了,我就让他补”。2023年9月28日,***说“李总,工厂回复了,没完全好。我们3号上班,橱柜3号出货。不好意思啊”。
2023年10月3日,***说“今天3号,货在哪”,***说“李总,今天有些员工没到,5-6号吧,抱歉”。2023年10月6日,***说“李总,还要等等。工厂在安排,晚点回复您……李总,在外面没听到电话。曾师傅后天早上过去开工”。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9日,***发送安装现场视频。2023年10月10日,***说“李总,公司财务还没付款,我在沟通,如果12号前付不了,我自己过去刷信用卡,最晚后天一定给出,不好意思啊”。2023年10月12日,***说“李总,我还在外地没回去。在某某厂付款了,晚点回复你”,***说“最后一次。你今天能到就到,言而无信不能到的不要多讲”,***说“我明天回去过去工厂一趟。再搞不好把板拉到其他工厂加工,20号前你们家的柜子一定搞好。工厂说背板已经打包,现在到处找不到。我只能找***定板做油漆。李总,实在抱歉”。***说“搞笑,今天,最后一天时间”。2023年10月21日,***说“李总早上好,***今天过去,安装工费麻烦先付给他5000元。谢谢”。随后,王某(微信昵称:***的翅膀)向***微信转账5000元,***于同日收款。2023年10月30日,***@***说“***,橱柜开始做了吗?柜子打好安装台面”,***@王某说“你好,铰链、抽屉轨道和其他五金还有1万块钱左右,我实在没有钱垫了,你帮忙先付一万,我给五金那边让他们今天发货,生意不好做,实在没有多余的钱,请你们理解”。
2023年11月2日,***@***说“***,先把到的板开始做,把橱柜组装起来,客户不付钱,就把现有的东西做好办结算,我已经贴进去几万块钱了,没钱垫!”;***说“李总不行,我现在这几天好忙,这几天没时间……那你们那边早不早嘛,最好是你那个五金要买回来,那我现在去,我一个人搞不了的,……我一个人搬不起那个板……但是这几天都不行,等我忙完这几天”。2023年11月3日,王某@***说“解除合同通知书”同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图片,图片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因你公司严重逾期交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装修进程严重之后,在你公司收到本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我与你公司签订的家具购货合同书正式解除,按合同违约责任你公司应向我赔偿违约金86850元,退回我已交付的货款205000元,退回我购买的材料洗手盆8个,岛台升降篮1个,价值5545元,合计297395元,如你公司不予赔偿和退回货款、材料,我将依法起诉,届时,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将全部由你公司承担)”。***说“你一共支付195000元。我们做的事情早已超出这个金额。板材是你们指定购买,板材费用已经支付将近10万,生产、安装费用10几万。解除合同我们结算就行,可以多退少补。其他免谈”。
2023年12月29日,***被移出微信群。
***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3年5月16日,***说“……工厂不止一次的跟我强调说外购的吧,一定要付全款才做的,本身实话实说也没有什么利润,所以说你这个钱如果再不付的话,真的是没有办法做”,当日晚,***发送转账截图,告知王某已向***转账30000元,***说“收到!谢谢李总”。2023年6月12日,***说“李总,柜体第一遍油漆已经在烤漆房了,双面搞好需要7-10天,逾期19号左右出货,安装3-5天。我们少估算了海洋板做工时间,真是抱歉啊”,***说“这个东西跟海洋板有什么关系……海洋板它就是夹层板、就是多层板,……你又7-10天,你要搞到什么时候去……你根本就不让我去工厂,我都不知道你搞什么鬼,你到底想不想做生意的……”。2023年7月22日,***说“这么久一个小柜子也分不出来,送不出来,两天又两天,说时信誓旦旦千真万确,做了多少完成了多少,时间到了这个理由那个理由,一会明天一会两天……”。2023年7月24日,***说“李总,我们后天过去工厂看吧,后天看了再定先送哪些板”,***说“你这两天又两天的……”。2023年7月25日,***说“李总,我明天下午出发回中山,初定下午3点。我出发了给你联系”。2023年7月26日,***说“已经两点了”,***说“李总,我还在深圳,现在还没有忙完,要不你先安排其他的事,我也给工厂打电话了,因为现在工厂那边的油漆在做,但是也还没有做完呢”,同日16时40分,***说“李总,我现在出发回珠海。明天去店里见面聊方便不?我把具体情况跟你汇报一下”。2023年7月27日,***说“李总,工厂回复说周六把一楼和其他做好的柜子送过去。现在没有人分货打包。您再等两天吧,实在不好意思”,***说“够了,言而无信,两天又两天,受够你的忽悠,一直耍我。你就继续拖吧”。
王某与案外人的租房协议及房租、电费缴费记录显示,2023年1月10日、2023年3月6日、2023年6月7日签订租房协议,租赁期间为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除2023年8月续租一个月租金为6000元外,其他月份租金均为3000元/月。
中山市火炬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3)粤中火炬第5075号载明,证明:注册姓名为“王某”的账号于2023年11月10日、2023年11月14日通过“中山智慧存证”微信小程序手机拍摄工程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中山市政务云平台。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未被修改。载明的证据名称有:室外至室内一、二、三楼录像;屋外侧面、屋外正面远近照片;二楼客卧抽屉无五金无安装照片;二楼主卧衣帽间照片;全屋抽屉未安装、无五金照片;二楼客卧情况录像;三楼情况录像;二楼杂物房情况录像;二楼主卧情况录像;一楼情况录像;一楼客厅厨房全部没做照片;一楼猫房无窗套、横梁板照片;一楼储物柜瑕疵严重的门板照片;一楼储物柜无五金、无抽屉照片;一楼卫生间无门锁、五金、台盆照片;一楼阳台柜无五金、门、台面盆照片;一楼储物错误的铰链照片;一楼储物瑕疵严重的门板照片;三楼卫生间无台面无抽屉、五金的照片;三楼衣帽间照片;三楼房门无锁照片;三楼主卧储物柜照片;所有柜体无反弹和缓冲五金照片;三楼储物柜照片;三楼开放衣帽间无板材、无安装照片;三楼主卧床与床头未安装照片;三楼阳台岛台未安装、无门无五金照片;二楼阳台洗衣柜无台面无安装无门;二楼客卧厕所无锁无台盆、抽屉照片;二楼客卧床未安装无材料照片;二楼杂物房无门锁照片;二楼主卧无门锁照片;二楼主卧厕所无台盆无五金无抽屉照片;二楼主卧衣帽间未安装无材料无五金照片;二楼主卧无门板、无五金、无抽屉、无台面的照片;二楼主卧床未安装无材料五金照片,二楼主卧储物柜无五金无台面门板照片;一楼客厅和厨房无材料未安装照片;一楼厕所门尺寸错误照片;一楼储物柜尺寸与现场不同照片;一楼储物柜瑕疵们、无抽屉五金照片;一楼储物无对应门板铰链照片;一楼猫房无抽屉、五金、台面照片;入户鞋柜无门板、五金无安装照片。
王某向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主张赔偿未果,遂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某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庭审过程中,某某中山分公司、某某公司、***称,在现场设计时存在部分遗漏,后经双方口头协商增加3万板材才够用,用于3楼柜子、床、房门。双方存在增加板材的情况,某某中山分公司在2023年9月18日明确增加板材30000元,9月21日王某支付20000元,双方已在事实上认可增加的板材且已实际履行。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认为案件不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双方仅对辅材和部分安装有争议,案涉房屋现在已经被王某另行聘请了第三方进行装修,且已入住,同时合同约定的数额既包含了设计费和安装费、劳务费、材料费,没有办法细微区分,所以工程量鉴定也没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可以归还洗手盆8个和升降调料篮1个,已经装在柜台了。
庭审过程中,王某称,订购的家具及产品名称规格后面没有任何增加变更,都是以合同附件为准,合同总价22.5万元包含板材费、人工安装、五金等,包含工程的所有工序,后续签订合同明确清单后没有增加柜子数量、规格等,是因某某中山分公司量错尺寸少预购板材,才让我们提前支付的,我们也不知道是真或假,王某认为是借口。定制一楼的橱柜某某中山分公司一样都没有交付的,洗手盆、升降调料盆的物品是用来安装在橱柜里,为何王某在淘宝买后要寄给某某中山分公司,因为根据王某的尺寸某某中山分公司在板材上挖空进行定做,现在某某中山分公司没有交付板材也没有返还该些物品。明确要求某某中山分公司赔偿货款5545.5元,洗手盆8个和升降调料篮1个归还已经没有用处了,王某的一楼的橱柜已另外找人做了,尺寸也不一样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定做合同纠纷。王某与某某中山分公司签订的家居购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合同的总价款。根据庭审中王某称某某中山分公司曾称量错尺寸少购板材让其提前支付的陈述,结合2023年8月16日、2023年9月18日双方的沟通记录等,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达成了增加30000元合同总价款的约定,故双方的合同总价为255000元(计算方式:225000+30000)。
关于已付合同的价款。除了某某中山分公司出具收据确认的已收200000全屋定制合同款外,王某于2023年10月21日按照***“***今天过去,安装工费麻烦先付给他5000元”的要求,向案外人***微信转账5000元,某某中山分公司、某某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费用为合同外约定款项,故王某已付的合同价款为205000元。
关于合同的解除。***于2023年10月30日以生意不好做,实在没有多余的钱为由,要求王某支付铰链、抽屉轨道和其他五金的款项并无合同依据,***2023年11月2日在微信沟通群中说“***,先把到的板开始做,把橱柜组装起来。客户不付钱,就把现有的东西做好结算。我已经贴进去几万块钱了,没钱垫”,而此时王某已先后共计支付了205000元,符合合同中“货到现场付齐80%,安装完毕付清全款”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而***在未完成安装的情况下,以王某拒绝付款、其没钱垫的理由要求其聘用人员“把现有的东西做好结算”,违反合同约定,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王某有权解除合同。王某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于2023年11月3日发送至双方的微信沟通群,***收到并进行回复,故一审法院确认王某与某某中山分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签订的《家具购货合同书》于2023年11月3日解除。
关于合同完成情况。1.某某中山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送货及履行的具体情况,故结合现有证据及庭审情况,对王某关于货物履行情况的意见予以采纳。2.对于价值的认定,由于案涉产品属于定制产品,某某中山分公司确实存在根据王某的要求在厂家进行定制的事实,故对于已到部分板材且已部分安装的产品,按原议定价格计算,而五金方面的价值,双方并无明确约定,故结合双方交易过程中某某中山分公司要求王某支付五金配件款的事实,酌定五金配件价值10000元,故按照约定,下表各项目的已履行的金额为92957.6元[计算方式:102957.6元(见表2)-10000元五金费用]。3.对于板材费(柜体、柜门、背板)76380元,由于原约定的合同总价包含板材费、人工安装、五金等,包含工程的所有工序,故板材费一审法院按定制柜的实际履行的金额(此处不扣除五金费用)比例确定,故板材费金额为46362.77元(计算方式:76380×79157.6÷130407.6),故以上按合同协议价格计算出的已履行金额为139320.37元(计算方式:92957.6+46362.77)。4.由于以上总额139320.37元为按照合同协议计算所得,而原协议价格优惠后约定的实收金额为225000元,故按优惠比例计算出原合同已履行的金额为134544.34元(计算方式:139320.37×225000÷232987)。5.又由于合同外事实上另行约定增加了板材费30000元,故某某中山分公司已履行的总金额为164544.34元(计算方式:134544.34+30000)。
表2
序号
产品名称
小计(元)
王某意见
某某中山分公司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金额(元)
1
一楼入户鞋柜
11067.8
有板材,无五金
五金配件已交付
11067.8
一楼收纳柜
16640.6
16640.6
一楼空格收纳柜
6313.7
6313.7
一楼橱柜、地柜
7207.2
无
已到货未安装
0
一楼橱柜、吊柜
3596
0
橱柜高柜
5299.2
0
一楼橱柜岛台
2192.4
未交付安装
0
抽屉
2600
已到货未安装
0
橱柜台面
5090.8
未安装交付
0
岛台台面
2502
未交付安装
0
岛台餐台
2691
0
一楼抽屉柜
3626.1
已到货未安装
0
抽屉
1560
0
户外洗手台
2570.4
柜体到(门没到)
完成安装,缺洗手盘、升降调料篮未安装
2570.4
台面
1815.6
无
未交付安装
0
2
二楼衣帽间柜
7088.6
有板材,无五金
交付安装(挂衣杆除外)
7088.6
二楼储物柜
7042.6
7042.6
梳妆台面
690
无
已到货
0
梳妆抽屉柜
1415.2
有板材,无五金
交付安装(挂衣杆除外)
1415.2
抽屉
1560
1560
二楼客房衣柜
2820.5
确认安装
2820.5
二楼敞开书柜
3267.8
有板材,无五金
3267.8
3
三楼敞开式衣柜
8775
无
未交付
0
三楼衣帽间柜
7238.4
有板材,无五金
7238.4
三楼梳妆抽屉柜
744
交付安装
744
梳妆台面
579.6
无
0
抽屉
1560
有板材,无五金
交付安装
1560
三楼阳台柜
2520
2520
4
浴室柜
6048
只到框架,没有台面,抽屉尺寸不对
台面未送货安装
6048
台下盆接驳费
800
未确认
0
5
洗衣柜
1260
只到框架,没有台面
1260
台面
2225
无
0
合计
定制柜合计金额
130407.6
79157.6(未需减五金费用)
6
房门
20800
到货,尺寸不对,另找人安装
门锁由客户自备,其他已交付安装
20800
7
床
3000
仅到框架
3000
8
排骨架
2400
无
在生产厂家处尚未安排交付安装
0
总计
156607.6(合同约定按156607)
102957.6(未减五金费用)
关于要求退回已支付款项205000元的主张。双方于2023年7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除了“立即退还客户全部已付货款,且额外补偿3万元”外,又接着写了“合同延期违约金360元/天,时间由2023年6月1日起计至2023年7月20日且到一部分柜体安装为止”,故协议本身的订立实际上是以合同继续履行为前提,故退还的已付货款,应为未交货的货款。若按王某声称的退还全部已支付的款项205000元,又额外补偿3万元,另外加付延期违约金且又能解除合同,不符合一般交易规则,结合双方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甲方有权每日按照不能交货货款的千分之二计收违约金……”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的该条款预定不明,现双方合同已解除,故退回的已���付款项应为40455.66元(计算方式:已支付金额205000元-已履行金额164544.34元)。
关于要求赔偿5545.5元的主张。该费用实为王某购买8个洗手盆和1个升降调料篮的费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中山分公司存在恶意不退回以上货物的行为,王某在单方解除合同后,存在更改原设计尺寸另外定做的情形,故该项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为避免双方诉累,所涉的8个洗手盆和1个升降调料篮,某某中山分公司、某某公司、***可在案件生效后七日内完好退还王某。
关于违约金84150元的主张。根据现有证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存在多次修改设计方案的行为,某某中山分公司出具的两份补充协议,交货期限延长至2023年8月3日,某某中山分公司已于2023年8月5日发货并陆续开始安装,与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相差时间较短,且王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对方迟延履行造成存在除逾期利息外的其他必要损失,故主张按日千分之二主张违约金的标准过高,一审法院予以调整,调整后的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0455.66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关于租金损失12000元。合同对该类支出未进行约定,王某的该项主张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某公司的责任问题。某某公司作为某某中山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某某中山分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对王某主张某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的责任问题。某某公司系***独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对某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确认王某与某某中山分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签订的《家居购货合同书》于2023年11月3日解除;二、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退回40455.66元;三、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0455.66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53.48元,合计7953.48元(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4970元,由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负担2983.48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王某支付。
二审期间,王某提交证据:1.2023年5月16日王某朋友***与***的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9月21日王某朋友***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电子回单;拟证明王某已向***明确板材数量是否准确,并于2023年9月21日向***转账20000元及某某中山分公司自行向工厂支付木板材加工费10000元,某某中山分公司并未向王某明确该30000元为合同价款,而是表述是支付给工厂的加工费。2.淘宝价格查询,拟证明某某中山分公司未交付五金的正常市场价格为:房门门锁约388元/个,抽屉的导轨200元/套,柜门的门铰约15元/副,柜门的反弹器约36元/个,某某中山分公司未交付的五金价值总计约为20000元。某某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1.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确认关联性,微信聊天记录的时间是2023年5月,后续增加工程是在2023年7至8月,且某某中山分公司在2023年9月21日支付给工厂的10000元是因为王某不能及时付款,但工程还是要继续开展下去,某某中山分公司才无奈支付。2.不确认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五金配件的规格、材质都与本案的五金不同,不能作为参考,且淘宝商家对外销售的价格已包含零售的利润,不能一概而论,案涉合同是包含设计、代为采购、劳务安装的全屋定制服务,一审法院酌定五金配件10000元已经占合同总价的约百分之五,在合同并未明确区分五金配件价格的情况下,10000元相对合理。
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3年5月16日,***说‘……工厂不止一次的跟我强调说外购的吧,一定要付全款才做的,本身实话实说也没有什么利润,所以说你这个钱如果再不付的话,真的是没有办法做’”外,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余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3年5月16日,***说“……工厂不止一次的跟我强调说外购的吧,一定要付全款才做的,本身实话实说也没有什么利润,所以说你这个钱如果再不付的话,真的是没有办法做”。
名为“海湾城五期38-101沟通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9月18日,***发送图片并说“李总,已经打包好,多出的加工费3万块钱工厂让付了才出货,我在跟财务沟通,您再等等”。9月19日,***说“李总,我这边等着甲方付钱,收到了才有钱付给工厂。你再等等吧,如果今天收不到,只能等明天出。”9月20日,***说“李总,我在甲方这里找他们财务付款。可能要4-5点出货”。
再查明,王某提交的其与案外人签订的不动产租赁合同显示其向案外人租赁中山市**路**号**座**房,租赁时间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0日止,每月应付租金标准为1500元,支付方式为4个月一次付清,不动产押金为1500元。名为“81座203租房”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分别于7月22日、7月27日转账3000元、4500元,合计7500元。
另,某某中山分公司于二审期间确认其已经将8个洗手盆和1个升降调料篮安装在柜台,拆卸下来确实有些瑕疵。
本院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关于某某中山分公司应向王某退回的数额问题。首先,虽某某中山分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1日、7月17日出具两份补充协议最终承诺2023年8月3日前交货,某某中山分公司虽未按照承诺时间交货,但王某继续接收了货物,故王某主张某某中山分公司应向其退回全部已支付款项205000元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双方对于五金方面的价值并没有明确约定,一审判决酌定五金配件价值1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再者,案涉《家居购货合同书》明确约定若对合同提出修改应以书面形式或当面会谈达成共识,由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某某中山分公司主张双方在合同外新增了30000元价款,但其并未提交书面证据证明,虽其在2023年9月1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提到“多出的加工费3万块钱工厂让付了才出货,我在跟财务沟通,您再等等”,但其在9月19日、20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提到等甲方付钱后才有钱付给工厂,且王某于9月21日仅向工厂支付了20000元并备注“未来屋”,某某中山分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王某主张过剩余的10000元。故某某中山分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新增30000元价款的主张,一审判决认定某某中山分公司已履行的总金额为164544.34元(134544.34元+30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某某中山分公司实际履行金额应为134544.34元。王某已向某某中山分公司支付205000元,某某中山分公司应向王某退回70455.66元(205000元-134544.34元)。
关于租金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由于某某中山分公司未在其承诺的2023年8月3日前交货,导致王某无法按时入住案涉房屋,与案外人签订不动产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由此产生的租金损失应由某某中山分公司承担。鉴于王某于2023年11月向某某中山分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动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合计四个月租金为6000元(1500元×4),王某亦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已实际向案外人支付租金6000元。故某某中山分公司应向王某支付租金损失6000元,王某上诉主张其租金损失为12000元的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不予支持王某关于租金损失的主张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某某中山分公司是否应向王某赔偿5545.5元的问题。王某已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的8个洗手盆和1个升降调料篮的费用为5545.5元并已交付给某某中山分公司,某某中山分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现某某中山分公司确认其已将8个洗手盆和1个升降调料篮安装在柜台,拆卸下来确实有些瑕疵。即某某中山分公司已无法将上述产品完好退还王某,王某上诉主张某某中山分公司应向其赔偿5545.5元的意见,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成立部分,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存在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2071民初341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2071民初3412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退回70455.66元;
四、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0455.66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五、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支付租金损失6000元;
六、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赔偿5545.5元;
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53.48元,合计7953.48元(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5826.48元,由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2127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王某支付,人民法院不另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3941元(王某已预交4745元),由王某负担3042元,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899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王某支付,人民法院不另收退。王某多预交的804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