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珠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2071民初28070号 原告:珠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珠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向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共28个月的物业管理费8134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业管理费290.5元为基数,分别从欠费当月6日起按千分之三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6日,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与***签订《钰海绿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合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物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物业坐落:中山市三乡镇x大道x号x名苑x区,权属人:***,建筑面积96148.18平方米,交楼时间:2019年12月30日。物业费计收标准: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元收取。付费期限:每月5日前按时足额交纳。违约金依据: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到实际缴清之日止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三交违约金。欠费期间: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共28个月。欠费金额:物业管理费每月290.5元合计8134元及违约金。催收方式:经多次电话、短信、上门贴催费单催收,***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辩称,不确认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服务质量与协议书约定的不匹配,协议书约定的条款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都没有做到的前提下,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属于违约,因为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没有服务,就不存在管理费,其也不应向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支付管理费。其次,没有物业费,何来违约金。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1月入驻钰海绿洲名苑A区;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与***于2020年3月16日签订《钰海绿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系x名苑x区x栋x房的业主,于2020年12月31日收楼后,拖欠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合计8134元。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遂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求。 据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提交的物业企业接管项目备案登记表显示,2018年1月1日,珠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接管x名苑x区x栋项目,项目地址为中山市**乡**村“林x碑”,建筑总面积为96148.18平方米,终止时间为本物业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为止。 据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提交的《钰海绿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显示,2020年3月16日,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钰海绿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主要约定:乙方所购房屋座落位置为中山市**乡**村“林x碑”,住宅单元房号x,建筑面积为103.74平方米;本协议适用于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本物业成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各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住宅物业管理费2.8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乙方交纳费用时间:交房之日起预缴3个月物业服务费用,依次交纳时间为每月5日前;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规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据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提交的房屋入伙验收登记表显示,该登记表载明:以上所列项目的内容,已全部验收完毕,符合要求,同意验收交接。***在业主签名处签名并手写日期2021年1月1日。 据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提交的移交业主资料及物业清单显示,该清单载明:本人声明以上清单(含入户门钥匙7把)所列之资料和物品已全部收到,如有丢失自行负责。***在x栋x房签领人处签名捺印并手写签领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据本院查询的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显示,中山市三乡镇x大道x号x名苑x区x栋x房的权利人为***,登记时间为2021年8月3日,权属状态为现势,建筑面积为103.75平方米。 庭审中,***确认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主张的物业服务费的欠费期间及金额,辩称其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因为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的物业服务不到位:1.其房屋受火灾,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没有及时救援,没有及时发现火灾险情,没有及时巡查;2.消防设施没有定期检查更换;3.对小区电梯安全问题未尽监督责任,电梯事故和故障频发;4.未加装电动车充电桩;5.没有专业维护秩序的队伍,保安上班打瞌睡,未出示服务人员的上岗证、健康证、维修资金,亦未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6.地下停车收费标准350元/月过高。***围绕前述辩解提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为证。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则主张其已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提交了小区物业日常工作照片、保洁检查记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与***签订的《钰海绿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主张***拖欠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的事实,有其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钰海绿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移交业主资料及物业清单、房屋入伙验收登记表、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等证据为证,***在庭审中确认物业服务费的欠费期间及金额,本院予以认定。涉案规约约定了物业服务费计算标准及支付期限,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作为1区x栋x房的业主,应依约定期限向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根据规约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及***房屋面积,***每月应支付物业服务费290.5元(103.74平方米×2.8元/平方米/月)。经核算,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合计8134元(290.5元×28个月),***应予支付。 关于违约金。涉案规约约定了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时间为每月5日前,逾期交费则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3‰交纳违约金。该违约金明显过高,但***拖欠物业费,确已造成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未收款项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根据规约约定、双方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定***以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诉请的计算基数即每月物业服务费290.5元为基数,自欠费当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分别计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本案中,***辩称2021年5月10日其房屋发生火灾,因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的过错导致损失扩大,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在该事件中存在过错,且物业服务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持续向***提供物业服务,火灾发生于2021年5月10日,早于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诉请的2021年7月至2023年10月物业费期间,故对2023年5月10日火灾中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不作处理。若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在该火灾事故中存在过错,***可另行主张权利。***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同意因火灾免除***2021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物业费,故***以2021年5月10日火灾为由拒不支付2021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物业费,显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又辩称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未公开工作人员健康证及上岗证、维修资金,亦未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支账目等材料,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拒不出示工作人员健康证、上岗证,亦无证据证明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负有公开维修资金的义务,且小区公共收益的公示及使用等,涉及到小区业主的公共权益,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和达到法定比例的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决定,不宜由业主单独判定,更不能成为个别业主不交或少交物业费的理由,故***前述辩解,显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还辩称其因地下停车场收费过高、未加装电动车充电桩而拒不交纳物业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过高,亦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加装电动车充电桩的义务,故***该辩解,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再辩称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未尽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事项,未定期检查更换消防设施、未尽电梯安全监督责任、保安上班打瞌睡,故无权收取物业管理费。本院认为,首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小区物业管理长期存在上述问题。退一步讲,即使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在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当前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不履行涉案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对于物业服务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可以通过要求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并提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拒付物业管理费对抗物业服务瑕疵的行为无合法依据。***以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未履行涉案物业服务合同义务而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在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形下,***负有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某某物业中山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8134元及违约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290.5元为基数,自欠费当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分别计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原告珠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珠海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